转移登记权调开始后,一方死亡的, 可以不予受理

湛江资讯助手1 2017-12-09 10:58:50
用手机看
扫描到手机,新闻随时看

扫一扫,用手机看文章
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

关于二手房网签备案注销的问题,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。唯有《合同法》第93条规定“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”

武夷山市房管处    李炜

有交易机构咨询,当地有王五与其儿子王小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,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,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先启动权籍调查程序,后在权调过程中,王小五死亡,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王五的申请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。现王五要求解除合同备案,王小五的妻子拒绝解除,其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,应如何处理?

要厘清这个问题,要了解以下的知识。

综上所述,此类纠纷发生的实质在于国土部在制定规则的时候,并未很好的解决好权调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。权调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性工作,确实十分必要,早期登记的成果也确实需要通过权调工作进行规范以及转化,但此种工作不能作为影响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性程序。建议国土部应该调整权调的工作程序,将权调工作与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整合,而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程序。此种前置化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规的依据,并且应该将具体的权调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,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仅进行审核以及利用。

声明: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,除焦点官方账号外,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代表焦点立场。